<纵盟简税>企业的促销方式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录入编辑:纵盟简税 | 发布时间:2022-04-22
导语
每年双十一对于企业来说,需要盘算着如何通过多种促销方式实现产品大卖。 那么,这些促销方式在税务上又该如何处理?
促销案例
促销案例一
“只要敢买,我就敢送”
案例一解析
这种销售模式是在折扣基础上的“买一赠一”。
这种销售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不属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只要敢买,我就敢送”
原价5999元,现价4999元的某LED液晶平板电视、再赠699元的游戏机一台!
案例一政策详解
对于“买一赠一”,不少人认为价值699元的赠品应当按捐赠算作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计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八)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
“买一赠一”行为,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无明文规定,但不少省市的国税局已出台文件进行了明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等。
以上文件均认为“买一赠一”活动中赠送的商品,实质上属于一种“捆绑销售”行为,赠送商品的价值已经包含在收取的销售额中,不属于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促销案例二
“满多少减多少”
“满多少减多少”
全场
满1000元减100元,
满2000元减200元,
满3000元减300元。
案例二解析
“满多少减多少”,实际上是折扣,征收增值税时能否从销售额中减除,要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 对此促销活动,商家开具发增值税发票时,只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二政策详解
“满3000减300”,实际上是折扣,征收增值税时能否从销售额中减除,要看“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对此促销活动,商家开具发增值税发票时,只有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才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促销案例三
“积分换购礼物”
案例三解析
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
“积分换购”
积分达到2000,送您一个价值80元的U盘,
积分达到5000,送您一个价值300元被子。
案例三政策详解
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促销案例四
“快来买呀,赔本赚吆喝,不为赚钱,只为刷钻”
“快来买呀,赔本赚吆喝,不为赚钱,只为刷钻”
快来买呀,赔本赚吆喝,不为赚钱,只为刷钻。进价1000元的手机,1000元卖
案例四解析
这种形式叫做“平销返利”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案例政策详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上述促销方式,最终产生的会计利润来确认应缴企业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