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盟简税>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业务的,如何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编辑:纵盟简税 | 发布时间:2022-05-06问: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原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业务,如何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问: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原增值税业务和营改增业务,如何适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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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