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盟简税>3月18日新规施行!重磅新规!不得挂靠!
录入编辑:纵盟简税 | 发布时间:2022-04-08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人社部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虚构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
4、《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