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盟简税>18种冷门却实用的账务处理,别的地方学不到!
录入编辑:纵盟简税 | 发布时间:2022-04-08
对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现行财会规定,应通过“补贴收入”会计科目来反映。
“补贴收入”科目属“损益表”科目,而该科目反映的经济业务只在“损益表”中反映,期末无余额。损益表中无“补贴收入”项目,可在“其它业务利润”项目中反映。
1)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补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对查补的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在编制损益表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来反映。
在促销时把一些商品按进价赠送给消费者使用
借:营业支出/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下月初用红字冲销;
收到票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以购油为例: 1)购油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2)发现不合理损耗时,假设是属于未查明原因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外购货物已验收入库,货款已付清,但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到,可先按实际付款额。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待取得专用发票时,用红字冲销上述分录,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额。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企业处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时,应将处理的边角废料所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所作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它业务收入 2)年末,应将其它业务收入转入本年利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其它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但交税时,税所按“收入”来计算税费,其税费+收入的金额与原发票相差1分,入账时在增值税账簿里贷方余额为1分。请问该如何调账? 结转: 借:其它应付款--现金长款 0.01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1元 借:库存现金0.01元 贷:其它应付款--现金长款 0.01元 处理: 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借:其它应付款--现金长款 0.01元 贷:营业外收入 0.01元 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 某公司因xx年度税前列支工资,招待应酬费等超支,当地税务部门对我公司超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作5000元罚款,请问分录如何处理(公司开业至今,未有利润)? 由于超额列支了工资、交际应酬费,当地税务机关对你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所作会计分录为: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 支付罚款时 借:利润分配--税收罚款 贷:银行存款 缴交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销售货物发生折让时,在销售方开具回折让红字发票时,购货方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如商品尚未验收入库,则作红字分录 借:物资采购(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2)如商品已验收入库,采用进价核算的,则作红字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等(红字) 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企业用自产的货物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根据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类产品售价×数量×税率) 库存商品(成本价×数量) 该项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销售,因此不需作收入分录,不需开具销售发票,也不需在损益表中反映。 在日常经济业务当中,收取货款的时候,一些货款的零头尾数部分未收取,如几角钱、几分钱等,对这部分未收取的零头尾数,应该怎样作账务处理?是将其记入管理费用还是记入财务费用? 按会计的重要性原则,未收回的几元钱、几角钱、几分钱的货款零头尾数,为次要的会计事项,可适当简化处理,列入管理费用即可。 借: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它应收款--垫支运费--XX单位 某公司问购进一批商品,总价(含税)3万元,已付款,(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途中被盗。请问: ①进项税发票可否去税局抵扣? ②商品无入库存,会计分录该如何写? ③商品的货价(假设进项税可抵扣)属非正常损失,可否直接在本年的税前利润冲减? 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被盗,属非正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你公司购进货物途中被盗,则货物所含进项税额不能申报抵扣。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进货物付款时 借: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确认购进货物被盗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年审时,企业应将当年发生的应交未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税 货:应交税费--未交××税 补税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税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若无法取得固定资产购置时的正规发票等真实凭据,可以评估入账,并可以按照评估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但是在税务处理上不能在税前扣除。 虽然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每月免征的增值税款一定要按月做账务处理,但为加强财务管理,应按月做账务处理,分录处理提供以下参考: 结转免税产品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