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盟简税>注销迁移三问
录入编辑:纵盟简税 | 发布时间:2022-04-15
跨区迁移企业如何提交迁移申请?
一、企业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跨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使用“法人一证通”添加数字签名后提交三分局受理。
网上受理地址:
网上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跨区迁移企业税务事项报告;
二、企业还可前往三分局市受理处现场办理,企业办税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元件及本单位公章。
现场受理地址:
上海市三分局 陆家浜路1060号。
若仍有空白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税控器具是否要注销?
企业办理“一站式”户管注册前,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内将未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作“作废”处理并完成抄税。 企业原则上无需至迁入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企业票种、数量及最高 开票限额核定。迁出税务机关发放的《发票领购簿》,企业可继续使用。企业库存国税通用定额发票、企业自印冠名发票继续沿用,无需清理缴销。
税控器具的注销与发行将有迁入税务机关处理。
一般纳税人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